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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,中国证券市场的低迷以及银行体系大案要案的频发,使得公众对于监管机构的批评增多,这也促使监管机构积极举措进行改进。而改进滞后的金融监管规则,应该是当前最为迫切的问题。
但是,在一些金融监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具体操作中,也出现了明显偏离市场化监管轨道的倾向,在对监管机构功能界定不清时,公众过高的期望也可能加剧金融市场的扭曲。例如,有的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提出,针对不断发生的金融案件,要“严防死守,坚决防止出现金融大案,确保金融安全”。
在市场都对监管寄予厚望的市场环境下,确实有必要对监管的本义作出澄清。监管难道仅仅就是“严防死守”吗?行政运动式的监管能够彻底防止金融大案吗?当前的监管体系,仅仅需要“加强”而不需要改革吗?
监管问题从本质上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。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看,政府通过适当的监管可以减少市场的交易费用,成为一个有效、公正、契约的“第三方执行者”,保证市场交易的公正执行,打击任何可能扭曲市场交易的行为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监管机构应当强大到能够有能力执行这些功能。
可是,当监管机构足够强大的同时,一个悖论产生了。因为,监管机构可能会因为目标函数上的偏差,利用这种力量来谋取局部或者某个集团的利益,同时可能会牺牲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。
以金融监管当前面临的困境,单纯地通过运动式的加强监管,是否真的会产生明显的效果呢?监管机构显然有足够的动力来强化监管,因为这显然会扩大其行政的影响力。但是,在监管机构的影响力无处不在的时候,监管机构、或者监管机构中的部分人员即使出现部分的偏差,就可能会对市场形成更大的冲击。当前证券市场低迷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是监管机构掌握过多的直接资源分配权力,同时这些权力在特定的阶段事实上成为国有企业脱困筹资的工具,相应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。如果继续以强化监管的名义,监管机构更多地介入市场资源的分配,不仅可能会为监管机构引发更多金融腐败的潜在机会,同时也会抑制市场发展的空间,监管机构本来应当履行的完善市场规则、保证交易公平进行的职责也可能会被淡化甚至扭曲。
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,监管机构回归到清晰的规则制定,同时转移出过多的直接干预权力。现代监管的特征,最为关键的一点,是应当基于规则,监管不是简单的命令与控制,而是政府在协商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立场后确立的监管规制和程序,这种监管并非传统的政府随意的行政干预,而是基于规则的专业化干预。如果一些监管机构的官员简单地将“监管”理解为“监督+管理”,那么,强化监管的时期,往往也是监管机构无约束的行政干预显著增多的时期。
在监管功能定位还存在缺陷与模糊地带的市场条件下,在这种有意无意被模糊的监管理念下,运动式地加强监管,很难有效抑制金融案件的频发与证券市场的低迷,反而可能增大市场交易成本及监管机构腐败的机会。